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广东,共渡时艰,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建立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政策,其中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鉴别并通报有融资意愿和偿还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为贷款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作用
(五)发挥产业发展政策的引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业态项目的信贷需求,增加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