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食堂实行自办自管,按照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中小学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开学前妥善收回。
(三)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伙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各县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结合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齐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问题。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问题的不能录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五)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学校食堂实行三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小学;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一般适用于中学;三是蒸饭制,即由学生自备米菜,由学校统一蒸饭,主要适用于一些条件艰苦的山区学校。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实行蒸饭制的学校食堂不得收取费用。
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六)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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