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力实施构筑“防火墙”工程。各地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到2012年底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地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构筑
“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加快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2011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构筑
“防火墙”工程进行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总结。大力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到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到标准。
3.建立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实施
《消防法》、《
贵州省消防条例》以及《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配套规章。加快消防法制建设,制定出台《贵州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贵州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废止或修订不适应、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农村防火重点地区,加快制定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保障农村消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及装备建设步伐,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4.推进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各地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和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对已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城乡消防规划,要及时修订完善。结合新城建设、老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将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到2015年,已完成总体规划的乡镇全面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任务。
5.加快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镇消防安全功能布局,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站点和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与城市(镇)建设同步到位。码头、轻轨、桥梁、隧道、商业区、化工区等重大工程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需要,具备必需的防灾救灾功能,合理布局紧急避难场所和救援通道场地。负有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功能正常。商业步行街、住宅区等公共场所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6.大力推进公安消防站建设。坚持公安消防站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全省新建消防站35个(分别为贵阳8个、遵义3个、安顺3个、黔南8个、黔东南1个、铜仁6个、六盘水2个、毕节2个和黔西南2个),其中,普通消防站30个,特勤消防站5个。对不能满足城市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需要的消防站进行功能性改造,各地按照每年20%的比例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站进行改造,改建、扩建和搬迁重建消防站100个(分别为贵阳13个、遵义18个、安顺8个、黔南10个、黔东南18个、铜仁8个、六盘水7个、毕节9个和黔西南9个),其中普通消防站94个,特勤消防站6个。不断优化消防站建设结构,逐步建成水上、轻轨、隧道、化工等特殊功能需求的专业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