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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12年3月  日
  填报说明:本表指标一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备注:第45-54栏森林保险情况,包括果树等经济林保险。

  附件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指标的解释和说明

  整体说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表主要是反映改革的进展情况,表中所填的数据为进度数据,要求填写每期期末累计数和本期新增数。
  指标2-3区(县)级、乡(镇)成立林改工作机构个数:区(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的林改工作机构。
  指标4 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是指经编办批准成立的集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中介服务于一体的林业综合性管理与中介服务机构。
  指标5 林业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是指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机构,承担林业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林权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
  指标6 林改培训人数:是指本区县内参加各级林改培训的人数,包括各级林改工作人员、乡村干部及林改工作骨干等。
  指标7 纳入改革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指纳入改革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8 已确权集体林地面积:是指经过本次林权改革,已经明确产权归属的集体林地
  面积。
  指标9 自留山面积:指“三定”时或这次林改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划定的自留山。
  指标10 均山到户面积:是指均分到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1 联户承包面积:是指多个农户共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共有一个林权证。
  指标12 集体股份经营面积:是农民持有股份,林地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3 集体统一经营面积:是指由集体统一经营,未将股份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林地的面积。
  指标14 大户承包面积: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招标、租赁、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5 其它形式经营面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6 发证本数:是指明确权属后,发放林权证的本数。
  指标17 发证面积:是指已发放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8 发证户数:是指通过均山到户和大户承包获得林地后,发放林权证的农户数。联户承包后,林权证在农户手中的算1户,林权证在村集体里的,暂不纳入统计。
  指标19 发证本数:是指明确权属后,发放的股权证的本数。
  指标20发证面积:是指已发放股权证的山区集体生态林林地面积。
  指标21发证户数:是指通过勘界确权后,发放股权证的农户数。
  指标22涉及人数:是指勘界确权后,发放股权证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
  指标23-27 林权纠纷:主要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指因界线争议引起的纠纷。纠纷发生件数:是指发生的林权纠纷数量;调处件数:是指已经调处的纠纷数量;纠纷争议面积:以上各类纠纷涉及的总面积;已调处面积:是指纠纷调处后消除争议的面积。
  指标28-30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集体林地面积:主要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林地的面积。同一块林地,有多个单位经营的,只统计1次,不重复计算。已发证面积:指已发放林权证的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林地的面积;发证到户面积:指林权证已发放给农户的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林地的面积。
  指标31 补偿面积:是指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33 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
  指标34 地方财政:是指地方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
  指标35 补偿面积:是指纳入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37 市级财政:是指北京市级财政对地方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
  指标38 区县财政:是指区县级财政对地方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
  指标39 抵押面积:是指用于取得抵押贷款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40 农户抵押面积:是指农户用于取得抵押贷款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41 贷款金额:是指获得的林权抵押贷款金额。
  指标42 农户贷款金额:是指农户获得的林权抵押贷款金额,包括联户和大户的林权抵押贷款。
  指标43 贷款农户数:指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量。
  指标44 农户贷款余额:指农户持有林权抵押贷款的余额,等于当年新增的林权抵贷款金额加上上年底的林权抵押贷款余额减去当年归还的林权抵押贷款金额。
  指标45 投保面积:指参加森林保险的集体林面积。
  指标4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
  指标47 每亩投保金额:指保险金额与投保林地面积之比。
  指标48 保费: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指标49 保费费率:是指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等于所交保费与保险金额之比。
  指标50-53 政策性补贴:是指保费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包括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补贴。
  指标54 林农负担:是指保险费中农民自己承担的部分。
  指标55 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县级及以上的林权交易机构,包括综合服务中心中设立的交易机构。
  指标5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县级及以上的评估机构,包括设立在林权交易机构里的评估机构。
  指标57 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经过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指标58 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人员:是指取得资产评估资质,具有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
  指标59 流转面积:是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60 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面积:指经过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流转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61 转让: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指标62 入股:是指农户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采取入股的方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组织或团体入股经营的行为。
  指标63 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内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受转包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林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指标64 其他:是指除了转让、入股、出租、转包以外,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采取其他流转方式。
  指标65 本集体组织内:是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流转给本集体组织内部农户。
  指标66 本集体组织外:是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流转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企业、团体、个人等。
  指标67 流转蓄积量:是指发生林权流转的林地的林木蓄积量。
  指标68 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蓄积量:指经过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流转的林地活立木蓄积量。
  指标69 流转金额:是指农户通过集体林权流转所获得的资金数。
  指标70 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金额:是指经过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流转所获得的资金数。
  指标71 林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林业生产经营为基础,以某一林产业或林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林业专业合作社、各种林业协会等。
  指标72 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数:指加入林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总数。
  指标73 合作组织经营林地面积:指林业合作组织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74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合作组织的一种形式,数量应小于等于林业合作组织数量。
  指标75 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数:指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总数。
  指标76 合作社经营林地面积:指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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