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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维〔2011〕477号)


各区县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审价管理
  (一)工程审价条件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价: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业主确认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
  2.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抢修工程,电梯抢修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抢修工程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抢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二)审价机构选取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备选库中选取审价机构,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三)审价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合同。
  (四)审价费用约定
  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审价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审价合同中予以约定,并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五)审价结果公告
  工程审价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告。
  (六)申请主体缺失情况处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审价的申请、委托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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