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76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着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2011年5月9日,我省出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要求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 6月30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截至2011年10月底,绵阳、泸州、乐山、广安等市(州)村卫生室已全部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但仍有部分市(州)推进速度缓慢,实施比例低于50%。为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进度,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底前全覆盖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凡是未全覆盖实施的市(州),必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相关市(州)要将全覆盖实施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划片包干,逐乡、逐村进行督导检查。已完成全覆盖实施工作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在推进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村卫生室补偿经费
落实补偿投入是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综合补偿政策,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能正常运转。最近,为推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财政安排我省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省财政将于近期下拨各地。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村医的补助,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在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高海拔地区补助1万元)基础上,县(市、区)级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2000元(高海拔地区适当安排补助),所需经费从省对各地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综合财力中统筹安排。因此,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多渠道补偿机制在逐渐健全。各地要从多方面落实补偿投入:一是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二是安排落实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三是在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各市(州)、县(市、区)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还可进一步加大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力度,保证村医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确保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底不破。
对在12月15日前仍未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扣回中央和省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