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静脉注射的情况;
(七)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四十二条 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嘱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三条 调剂处方时必须准确核对,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拒绝调配:
(一)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
(二)用药错误;
(三)不规范处方;
(四)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对拒绝调配的处方按《
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原最小包装。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医嘱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四十五条 拆零调配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拆零调配室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调配场所应定期消毒灭菌,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拆零调配使用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后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裸手不得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六条 中药饮片配方应当计量准确,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中药饮片装斗前及调配时应当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和错配。
中药饮片形状类似和配伍相反、相畏饮片不能放在一起;饮片贮藏应保持通风、阴凉及干燥,避免日光的直接照射,室温应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为宜。防止饮片霉变、虫蛀、变色、泛油及气味散失。
麻醉和毒性等特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