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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购进药品时,留存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对首次购进的药品留存所购药品的批准文件、省药检所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效期、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合法票据。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入库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第二十九条 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中药材要标明产地)、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及验收结论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签字入库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完成入库确认。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凡采购的药品无质量等问题的,不得无故退货。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在采购没有国家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时,只能采购按照《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
  第三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三条 药库(房)应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架(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化学药品、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内服、外用药品应当分开存放;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应当分开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耗材等)分开存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化学试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定专用库房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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