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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药房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任务与药房开展药学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西药房、中药房、药品库房等。
  (三)药房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非工作区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设置相应的专用储存场所和设施。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根据用药范围须设置“三柜一箱”:存放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带锁的专用柜(抽屉)、存放需避光保存的药品的遮光柜和存放需要冷藏药品的冰箱。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药品储存专柜。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 (库) 应有控温、防尘、防潮、避光、通风、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包括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等。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置必要的药学工具书,如《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中国国家处方集》、《新编药物学》等,并具备查询信息的网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包括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和医师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堆放与药品无关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废弃杂物。

第五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购本单位使用药品。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本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任意改变合同条款。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平台”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通过中标生产企业或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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