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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药品的调剂、使用与药品管理;
  (四)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五)了解并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逐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七)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岗位职责;
  (三)特殊药品购进、储存、保管、使用管理;
  (四)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流程与管理;
  (五)药品效期的管理;
  (六)处方管理制度(包括调配和审核处方);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换货药品的管理;
  (八)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监测报告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管理;
  (十)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与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
  (十三)安全卫生管理;
  (十四)与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如温度调控设备、冰箱、冷柜、去湿机、温湿度计等)使用的管理等。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定期向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房的分区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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