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