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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食药监人〔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执业药师协会:
  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执业药师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保证公众真正获得高质量药学服务,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
  1、执业药师执业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执业单位和范围执业。
  2、执业药师不得在药品经营企业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
  执业药师在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检查不在岗视为挂名。
  3、执业药师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4、执业药师应当在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销售业务。
  5、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应悬挂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6、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
  执业药师在一年内累计2次不在岗或违反本款第5条规定累计3次,经过查实,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执业药师违反本款第1、2、3、4、6条规定或本款第5条规定累计3次以上,经过查实,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其违规行为和依法查处结果记录在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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