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用地面积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经整改低于月控制指标的,执法监察总队将情况函告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附件2)。
2.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负责解除挂钩,恢复整改到位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巡查发现并通过土地执法巡查系统上传的违法用地项目,一季度发现的给予三个月整改期;二季度发现的给予两个个月整改期;三季度发现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季度卫片、12336违法线索举报、无线视频监控及执法总队巡查新发现的违法用地项目,一经发现,当月纳入暂停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
关于自XXXX月份起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
土地资源管理处:
XXXX年XXXX月份,XXXX区(县)新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超过了控制指标。具体情况是: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按照《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XXXX月份起暂停上述XXXX个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鉴于XXXX区目前已处于停批状态,XXXX月份继续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此函。
XXXX年XXXX月XXXX日
关于自XXXX月份起暂停土地出让备案的函
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
XXXX年XXXX月份,XXXX个区(县)新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超过了控制指标。具体情况是: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按照《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XXXX月份起暂停上述XXXX个区(县)土地出让备案。鉴于XXXX区目前已处于停批状态,XXXX月份继续暂停土地出让备案。
此函。
XXXX年XXXX月XXXX日
附件2
关于恢复XXXX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
土地资源管理处:
XXXX年XXXX月XXXX日转你处的《关于暂停XXXX月份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中,涉及XXXX个区县。日前,XXXX区的XXXX宗、XXXX亩已消除违法状态,整改到位;未整改违法用地项目XXXX宗、XXXX亩,已在控制指标以下。同意恢复XXXX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