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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2〕2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直属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暂行办法》(津国土房监〔2010〕33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群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违法用地项目的整改工作,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的项目,是指各涉农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的除整改项目外的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以及除整改项目外的其他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特殊用地项目除外。
  第三条 每年年初确定各区县年度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和每月违法用地控制指标。
  第四条 各涉农区县违法用地面积来源于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12336违法线索举报、无线视频监控网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用地面积之和。
  第五条 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工作,按照下述程序开展:
  (一)暂停审批、备案
  1. 每月底,执法监察总队负责统计各区县当月新发生且未整改到位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面积,与各区县月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对比,将超过控制指标的情况,函告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附件1)。
  2.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挂钩把关,暂停超标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
  (二)恢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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