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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签约系统的通知


  合同编号:

  甲方: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
  乙方:土地、房屋权利人

  根据《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津政令第8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规定,甲方现对     地块计划范围内的乙方土地实施整理储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项目情况
  整理储备土地位于  区  路(道)东(南、西、北)侧,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公顷(  亩),以房地产权证或实测面积为准,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补偿费用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费用为综合补偿费用,合计  万元(大写:  )。按整理储备土地面积核算,综合补偿标准为  万元/亩;按整理储备土地地上物建筑面积核算,综合补偿标准为  元/平方米。
  综合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地上(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人员安置、搬迁、腾迁、误工、解除土地和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关系的补偿及相关税费等全部费用。
  三、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付整理储备地块范围内涉及的全部房地产权证原件。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完毕整理储备地块范围内涉及的全部土地、地上(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权属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储备补偿费用的 %,计 万元(大写:  )。
  (二)待乙方完成土地、地上(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拆除工作的 %,在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储备补偿费用的 %,计 万元(大写:  )。
  (三)待甲、乙双方完成整理储备地块交付土地手续后,在 个工作日内,甲方内乙方支付土地整理储备补偿费用的 %,计 万元(大写:  )。
  (四)其他:
  四、双方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合同及时拨付土地整理储备补偿费用。
  (二)乙方:
  1、负责解决整理储备地块范围内土地、地上(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涉及的所有相关法律、经济等问题,并承诺交付甲方的土地不会出现任何法律问题及风险。如出现任何法律问题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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