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尽快确定办理机构,并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交办后10日内报市政府督查室;若认为交办意见有不妥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
(二)对建议的复文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对提案的复文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三)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和委员的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督查室,并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代表和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代表和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附件:1.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建议的办文格式
2. 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3. 人大代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建议的办文格式
承办单位名称
〔2012〕 号 签发人:
办理结果:
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