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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12)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尽快确定办理机构,并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交办后10日内报市政府督查室;若认为交办意见有不妥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

  (二)对建议的复文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对提案的复文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三)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和委员的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督查室,并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代表和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代表和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附件:1.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建议的办文格式
  2. 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3. 人大代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建议的办文格式

  承办单位名称

  〔2012〕  号             签发人:
  办理结果:

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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