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换运行机制。要大力发展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以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发挥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力军地位。要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形式,切实转换运行机制。
(三)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推进。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工程资产评估要根据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等,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工程底价。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农田水利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相关文件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回收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回收资金的管理,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拖欠、挤占、挪用回收资金。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产权所有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改革后回收资金归国家所有,缴入国库后由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小型水利事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合理核定水价。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要按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四、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一)为确保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洛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开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具体事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体责任,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完善机制,扎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乡(镇)、村要抓好落实,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要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