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洛政办〔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精神,我市于2011年启动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但各县(市、区)改革工作进展不均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以“福民强市”为目标,不断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完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和确保全市粮食稳定增产奠定了基础。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益突出。切实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充分发挥我市农田水利工程作用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工作思路,落实管理责任,创新管理办法,扎实有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工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服务保障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
二、明确改革对象、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改革对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使用权,落实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引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