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00米以上建筑若使用饰面砖,宜使用小马赛克。
(四)饰面砖应使用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以及专用面砖勾缝剂。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性能指标应满足《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2005)及采用的保温系统要求,专用面砖勾缝剂性能指标应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系统》(JG158-2004)要求。
二、在我市建筑外墙使用的涂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主要采用无机涂料。
(二)产品主要性能指标:
1.耐人工气候老化性:>600h,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粉化≤1级,变色≤2级;
2.耐沾污性:≤15%;
3.耐碱性:96h无异常;
4.耐水性:96h无异常;
5.涂层耐温变性:5次循环无异常;
6.耐洗刷性:≥2000次;
7.初期干燥抗裂值:3小时无裂纹。
(三)建筑外墙用腻子应与外墙涂料及墙体基层相匹配,普通型腻子禁止用于建筑外墙。
(四)建筑女儿墙、窗台、屋檐、空调板、装饰线条、构架等外立面突出部分应设置滴水线等构造措施,防止墙面被污染。
三、临街建筑底部应使用石材、金属幕墙等材料,以增加建筑的厚重感和耐久性。
四、鼓励建筑外墙饰面材料多元化,提倡采用铝单板、陶板、复合板、陶瓷马赛克等工厂化、模块化及自洁性高的装饰材料。
五、外墙外保温隔热材料的选用应考虑外墙饰面材料的安全性,施工可操作性,其构造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图)要求。
六、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增强外墙饰面材料品质与安全的意识,严把设计、材料和施工关口,切实保证外墙工程质量。
(一)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应采用符合上述要求的外墙饰面材料,并设计相关的滴水防污措施。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审查所采用的外墙饰面材料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以及设计有无必要的防污措施,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单位应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墙饰面材料,查验《产品合格证》及含有上述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检验报告》,在签订材料购买合同前持材料样品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墙饰面材料备案,取得《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饰面材料样板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