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财〔2012〕4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市、区两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农田整理建设按项目进行管理,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三、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措;项目资金产生结余的,结余资金在项目竣工决算后自动结转,继续用于本区县下一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五、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确定,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各项资金的支付应取得合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