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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2—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计划

  (一)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2012-2013年,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45项,总建筑面积322.9万平方米。2012年,保证45个项目全面开工进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阶段。同时,部分项目陆续进入竣工验收和能效测评阶段。其中:2012年计划完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20项,2013年计划完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25项。

  (二)配套能力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1.2012年度实施计划

  一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落实财政1:1配套资金,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基金。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洛阳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扶持。

  三是开展太阳能、浅层地能资源评估工作。对我市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可利用资源量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分析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经济性、可行性;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切实把握不同热泵技术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编制发布《洛阳市太阳能评估报告》和《洛阳市浅层地能资源评估报告》。

  四是制定《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施工验收方法》。对于地下水源热泵的使用必须强制回灌,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实施在线监控,对出水和回灌情况及时掌控,保证地下水100%回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大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可再生能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样式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和发展。

  六是积极组织和开展试点示范。以申报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契机,利用国家激励政策,积极组织和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广泛应用和规模化发展。

  2.2013年度实施计划

  一是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建设、财政、发改、环保、水利、国土、规划、气象、统计等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加强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细则以及有利于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强制性措施,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是研究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财政投入、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机制,建立长效激励政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

  三是建立并培育1-2家能源服务公司,用于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后期管理工作。

  四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人员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建筑节能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热泵供冷供热技术、低能耗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生态建筑技术等,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五是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追踪问效。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设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和发展。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一)使用方式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精神,建立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用于补贴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水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增量成本补贴。同时,考虑到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全面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支持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物质能应用技术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二)使用范围

  1.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2)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的发展;

  (5)其它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2.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增量成本补助;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4)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的扶持;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评审、专家咨询、监督管理等支出。

  (三)资金支出计划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不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高于总补助的10%。

  (四)资金管理措施

  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地方财政资金按1:1拨付配套资金,建立洛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基金,综合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基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补贴支持和配套能力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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