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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一)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国家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本市实施的审批事项,做好承接和分层级实施工作。(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二)深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结合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深入清理,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二、进一步撤销变相设置事项

  (三)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管理措施。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办理的管理手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国家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按照“新区的事在新区办”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已向滨海新区下放110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及职能事权事项,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五)继续向各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听取区县意见,适应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向各区县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意见,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在组织依法论证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批付诸实施。(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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