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总结浦东新区、松江区、奉贤区三个区试点经验,2011年年底前,在郊区各区县全面推行“新农保”办法,将“老农保”参保企业过渡到“城保”。通过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或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的方式,确保“老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以及参加过“老农保”、今后年满60周岁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不降低。建立中央、市、区县、乡镇财政分级投入机制,鼓励农民积极参保。
(六)探索老年护理保障制度
启动老年护理保障计划,综合利用家庭病床、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等服务资源,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经评估达到护理需求等级(轻、中、重度)及独居的老人,实行老年护理服务医保补贴制度。2011-2012年,选择杨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若干街镇,从80周岁以上本市城保参保老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市。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老年护理保险筹资管理系统,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护理评估体系和支付管理体系,将支持老年护理服务与发展家庭服务业有效结合,促进形成由社区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构成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机构和居家照护服务。
(七)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
牢固树立“城乡统筹、精确管理、服务至上”的理念,加强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失保中心、农保中心等社保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职能、加强协作。统筹规划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点布局,新增区级办事网点33家,新增和扩建面积19500平方米。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标准的研究,认真做好经办服务标准、业务档案管理标准、设备设施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工作,逐步将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全过程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轨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逐步提高网上办事的比重,建设社保自助经办系统。加强与兄弟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合作,方便参保人就近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八)加强街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通过理顺工作关系、强化条线职能、提高人员素质、优化窗口形象,健全街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中的主体窗口作用。将服务内容涵盖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农民工监测、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多方面,完善信息化支撑。整合就业援助员、社保协管员、医保专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等队伍,合理配置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岗位培训,努力实现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九)深化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实施数据与信息系统整合完善工程,搭建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协同办理和有效衔接。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系统,加强技能人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实施信息化升级改造工程。完善医保实时交易体系升级改造,完善医保审核监督系统。探索建立跨地区协作的业务支撑平台,在长三角地区先行试点建设“跨省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交换机制”,进而形成与国家接轨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化支撑体系,为电话咨询中心、公共招聘网、社保办事网及各级经办机构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增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规范运行和维护管理,完善灾难备份体系。改善本地信息系统结构,与国家有关部委信息系统有机衔接,推进电子认证试点工作,并做好全国社保“一卡通”的相关准备工作。
六、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筹协调
坚持民生优先,将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摆在政府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明确落实各自职责。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工作研究,注重前瞻性和可行性的统一、理论性和操作性的统一、科学性和系统性的统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不断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重点确保规划涉及的重要项目的资金投入。通过工商、税收等政策扶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初创期企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建立财政对社会保障的稳定投入机制,实现由补缺性投入向预算性投入转变、由市级财政一家负担向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转变。探索通过国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等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快建立基金保值增值机制。
(三)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政府规章;适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市多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探索建立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事前意见征询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情况评估制度,及时废止或修改已不适合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