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加强对用人单位指导与服务。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主,监察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工作思路,加大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指导力度,注重提高各类企业用工管理水平。
--建立诚信体系。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档案,准确记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全面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回访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多次违法记录以及存在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用人单位的回访率达到100%。劳动保障监察的主动监管比例提高到60%,重点查处恶意欠薪、欠保和业主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突出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妇女权益保护、违法职业中介等问题。
4.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完善工资决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方式,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切实提升协商的实效性。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研究公益性等特殊行业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发挥行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在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调查中的作用,探索发布重点行业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生产总值增长计划、居民消费价格调控目标、全员劳动生产率变动情况,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推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相协调。
--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在三方协商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时段内适度提高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并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优化欠薪垫付流程,探索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覆盖范围。
5.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
--做好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农民工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职业中介园区,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完成《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农民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办法,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数。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统筹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态。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加强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发挥农民工联席会议的功能,协调公安、安全监管、教育、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住房保障、同住子女教育、文化生活、综合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十二五”时期上海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一)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
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公共创业服务水平,改善创业环境,实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力争在三年内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万人,累计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成功创业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政策扶持或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成功开办(当年开业且在当年年底仍存续)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创业组织。
(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以“上海人才大厦”为中心,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产业政策、产业技术、产业资金、产业用地、产业人才、产业机构的聚合平台,使其成为上海乃至全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心和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供应中心,以集群效应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该园区既可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工商、税务、金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综合性的一门式服务,又可成为人力资源服务创业项目的孵化器。
(三)完成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围绕本市产业调整发展方向和农民工集聚产业特点,着力提高建筑工程、大型装备制造、机电技术、餐饮商贸和生活服务等领域的农民工技能水平。从2010年起,用三年时间,依托各区县、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在农民工就业较集中的行业广泛开展岗位培训和初级培训,并给予经费补贴。对有技能提升需求的农民工参加中级以上培训的,纳入面上培训补贴范围。技能劳动者占农民工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12年末提高至30%;每年培养农民工高技能人才1万人。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在本市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的大型企业(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分产业建立若干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在本市区域经济发展特色鲜明、技能人才需求紧迫的区县,分区域建立若干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积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提供政策和服务支持,鼓励示范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上进行创造性的探索实践。通过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促进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与本市重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整体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