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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沪府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就业和社会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为推动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上海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本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一)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1.政府主导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扎实推进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并重的发展战略,促进就业工作指标列入政府每年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及市政府实事项目。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5%以内,平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60万个,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超过10万人。

  “十一五”期间本市就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年份20062007200820092010
城镇登记失业率(%)4.44.34.24.34.2
新增就业岗位(万个)66.370.359.559.663.2
其中新增非农就业(万个)13.715.111.811.612.2

  2.促进就业的政策效应进一步发挥。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不断优化,“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初步建成,“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实施。“技能振兴计划”顺利完成,补贴培训机制不断完善,累计职业培训196万人次,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提高到25%。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为抓手,鼓励灵活就业与托底安置相结合的就业援助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就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2.96万人,帮助1.2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3.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市、区县、街镇、居委四级就业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在部分区试点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功能不断强化,“上海公共招聘网”日均有效招聘岗位保持在12万个左右,平均每年有400多万人次上网求职。

  4.应对危机、稳定就业取得成效。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本市提出了“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稳定岗位、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三个特别计划推进实施,确保了就业形势的大局稳定。全市就业状况监测月报告制度初步建立,失业动态监测点达到100个,实现对全市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动态监测,有助于及时研究和制定实施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预案。

  (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1.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继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障对全体户籍市民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在沪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胞、本市居民的外省(区、市)户籍配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范围,“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10年底,本市户籍市民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权益的人数比重达到98%,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保”的人数达到405万。

  “十一五”期末本市主要社会保障制度简表

制度名称包含险种资金来源覆盖对象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主要是个人和单位缴费,市财政从2003年起进行补贴本市城镇范围内各类单位及其具有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部分外省市农民工,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单位缴费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被征用地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养老金人员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单位缴费本市单位使用的外省市从业人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个人和单位缴费,集体经济,区县、乡镇财政投入本市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副业从业人员及领取养老金人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养老市财政65岁以上,在上海居住生活30年,其中上海城镇户籍15年的无保障城镇老人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个人缴费、市财政补贴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保”、“镇保”的人员
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学校、市财政本市普通高校(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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