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外国设计企业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2011]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市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外国设计企业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设计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入蓉备案手续,取得由建委颁发的《外国设计企业入蓉开展业务备案证》(以下简称《入蓉备案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二、外国设计企业办理入蓉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二)所在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个人的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四)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五)拟参与我市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个人执业资格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三、外国设计企业在取得《入蓉备案证》后,应严格遵守《关于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等中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要求,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市建委联系人:勘察设计处; 电话:8663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