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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举报方式或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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