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24小时内向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并抄告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事前审查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还应抄告原审查部门。逾期提出质疑的,或质疑书无投标单位公章的,或者质疑书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十五、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人的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
(三)具体质疑事项;
(四)质疑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如复核发现误差且误差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在差错率允许范围外的,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招标控制价的核实结果应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事前审查的招标控制价的核实结果公布前,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核实结果抄告原审查部门确认。大中型招标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核实时间延长的,经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可作相应顺延。
十七、招标人应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设置办法,设置合理的投标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
十八、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停止该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二十、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未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8号)等文件的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