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价原则、计价表格式等均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和编制单位应对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建设工程,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划分为不同类别,由相应的审查部门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使用市级做地主体建设资金,或使用市区拼盘资金并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区(含区级做地主体)自行安排建设资金,或使用市区拼盘资金并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工程,由各区自行规定审查范围并安排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以上各类工程的具体审查部门可在下达各类建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
六、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于招标文件备案后1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的审查范围向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控制价书;
(三)设计施工图纸、必要的施工方案;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澄清的,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2日前将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纪要报相应的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
七、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10日),对下列内容予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的公章、资质印章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师、造价员)的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