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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行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进入市级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备案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三、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制度。先行在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实行先审查后备案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对所有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均实行先审查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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