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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信息更新和日常监察工作,定期核查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确保电子监察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全面;

  (三)及时发现并处理本部门违法行政行为和其他异常情况,实施行政内部监督;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市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包括网上行政审批服务暨电子监察系统、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网上公共资源交易暨电子监察系统、网上行政服务暨电子监察系统、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十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设计和开发建设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统一建设网络平台。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市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要求,开通网络平台,配置硬件设施,实现与全市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对接,按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和数据传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

  第十一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标准,并纳入本市行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加强整合,协同应用,促进互联互通,实现人才、网络、设备、信息资源充分共享。

  第十三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安全规范,遵守定期备份制度、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的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安全。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同时规划和建设安全保护系统,未通过安全评测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当执行各项保密制度,保障电子监察信息安全、防止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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