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推进行政电子监察工作,提高行政监察水平,促进行政权力规范、公正、透明、高效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预警、评估及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程序合法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全面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行政电子监察效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成立行政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电子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电子监察工作的业务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产业、科技、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建设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共同推进行政电子监察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电子监察的日常事务,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监察系统的建设、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该系统与市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网络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