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保等附属设施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分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完善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服务水平。按照《关于印发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省投资补助标准的通知》(粤交规〔2008〕338号),逐步对已完工的镇通建制村公路的排水、道班房、错车道及安全设施等附属设施进行完善。在保证日常维护条件下,各地要集中有限的养护资金,按照因地制宜、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完善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专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九)落实养护资金,规范资金使用。
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切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县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职能及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有条件的乡(镇)也应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包括省补助资金,其中每年县道不少于7000元/公里、乡道不少于3500元/公里、通建制村的村道不少于1000元/公里)。市、县政府每年各应安排不少于 500 元/公里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积极鼓励、引导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等投入养护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阶段要求,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等管理制度,其中:县、乡两级应在2012年6月底前开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将专户情况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查。加强养护资金使用凭证管理,建立起养护管理合同(协议)、养护人员收款签字凭证等资金支取台帐,建册备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检查、监督、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的抽查、审计力度,确保各级养护资金足额拨付至养护单位和养护路段。
(十)推动养护模式探索
各地要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交办〔2008〕99号)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村公路特点,因地制宜地施行市场化养护、分段承包养护、委托承包养护、专业养护等多样化养护模式。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用养护方式,提高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的养护管理模式,选择有利于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有利于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养护投资效益的养护管理模式。
(十一)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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