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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各地要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内容。鼓励见习单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见习单位要规范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全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一)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落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保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定期对职业供求进行分析,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要探索实施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要针对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会”等一系列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服务。鼓励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其中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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