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毕业2年内,自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四)落实创办微型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符合我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投资创办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享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的财政资金补助、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专项资金扶持和项目安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要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乡、村。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要通过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和模拟创业实训基地,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活动等方式,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模拟创业实训工作。对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适用条件并实际参与创业培训和模拟实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系统。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全方位提高就业创业技能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