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录用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1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2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2档。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中,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事业单位及县城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一类区其他乡镇高定2级;到二类区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