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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发挥好投资和重大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紧紧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夯实发展基础,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发展中小企业。要充分调动各地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列明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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