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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的极为突出和现实的问题。当前,我区就业形势已发生新的变化:经过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总量压力日益凸显,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深刻领会和用心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近年来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以及4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链建设,形成产业集群。通过发展产业经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各类配套企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岗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过园区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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