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渠道开发林业资源。鼓励各类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建设原料林,企业、个人以租地或联营形式造林,以所在华侨林场为单位,造林规模在5000亩以上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其年森林采伐限额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独下达;支持具备条件的华侨林场优先申报国家级生态公益型林场;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华侨林场倾斜,充分发挥林业专项资金对调整林业结构、扶持林产业发展,支撑林业科技和推广科学技术的带动作用。
(四)工业产业。
1.做大做强工业产业。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8个重点产业,鼓励区内外大中型企业到华侨农林场投资发展,支持企业在食品、汽车、石化、冶金、有色金属、电力、机械、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造纸与木材加工等产业形成生产协作的配套关系。凡在华侨农林场投资建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技改等资金扶持。各级各部门要将投资华侨农林场的项目列入“绿色通道”,简化立项、审批等手续,努力为在华侨农林场投资创业的企业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
2.加大工业园区扶持力度。引导华侨农林场开发建设现代化工业园区,促进优质资源和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凡在我区华侨农林场兴办的工业园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申请设立园区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可享受自治区产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在华侨农林场创办的工业园区,经国家和自治区分别批准设立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项目所需资金。园区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园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政策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利用全社会各种资源,鼓励多元投资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道路、水、电、通讯为主的基础设施,以及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迅速提升我区华侨农林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档次。对在华侨农林场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04号)规定的鼓励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