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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已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华侨农场,赋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向设立一级政权的管理体制过渡。

  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涉及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新核定编制后,该批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主要从华侨农林场原有管理人员中公开招考录用,以安置华侨农林场管理人员,确保管理队伍稳定,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单位制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华侨农林场设立乡镇、街道或纳入所在乡镇属地管理后,按程序设立村(居)委会,社会经济发展全面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新设立的乡镇或街道全面负责,行政运转经费按城镇或乡镇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在测算对有关市、县(区)均衡性转移支付方案时,将新设立的乡镇或街道等因素纳入测算范围统筹考虑。通过整合重组华侨农林场原有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等资源,设立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重组后的华侨农林场原有国有资产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华侨农林场土地和资产的管理由新设立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改革后,华侨农林场原企业职工的身份不变,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以及居民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华侨农林场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立足土地求发展。各级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华侨农林场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提高土地整体开发利用水平,提高产出效率。继续完善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可由子女续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华侨农林场职工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华侨农林场设立乡镇或街道办后原国有土地性质不变,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按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积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要求,支持和鼓励采取土地收储方式,集中开发利用华侨农林场土地。收储的华侨农林场土地出让后,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政策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用于华侨农林场职工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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