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桂政发〔201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进步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就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五条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