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4.大力推进,因地制宜。自治区本级、各市、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自治区本级从2012年起在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全面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汇总编制、报送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市在2011年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正式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汇总报送本地区(含市本级和所辖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县(市)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将编制的县(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所在市汇总。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和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特定用途,统筹安排确定。
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从企业收取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原则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