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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桂政发〔201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08〕35号)实施以来,全区大多数市、县认真贯彻执行,研究制定了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或办法,积极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为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奠定了基础。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2011年地方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12年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区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不留空白,不影响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的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单独编报,相互衔接。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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