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级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实际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数额较大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要深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全额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三)严格对农民收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清理对农民各种不合理收费与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凡未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优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群众摊派任何费用,不得将应发给农民的补贴资金抵扣其他收费。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在分配强农惠农资金时,要切实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分配合理、透明、高效。对工作不实,底子不清,暗箱操作,监管不力,滞留、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做好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
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事关中央和自治区“三农”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事关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
(一)实行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听取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把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作为经常性工作,狠抓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