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1〕23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
现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厅《转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09〕2168 号)的要求,重申如下。
一、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特别是隧道地质勘察及桥梁岩溶发育区的地质勘察,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为工程施工和项目营运的安全和质量提供保障。今后,凡是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或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地质勘察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对因地质勘察或外业调查深度不足,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以及增加费用较多的,一经查实,我厅将视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和我省有关设计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应慎重处理涉及质量和安全等重大变更问题,按基建程序的要求及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决算。对由于项目管理和设计变更出现的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问题,一经查实,我厅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厅将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管理,在勘察设计审查过程中加强监管,严格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质量,严格勘察设计审查质量。对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等基础资料不全,或设计质量不高的设计文件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编制。逐步有序地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责任制,完善责任追究办法,逐步推进勘察设计信用评价制度工作,将设计质量、投资控制与设计费用相挂钩,增强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及投资控制方面的责任意识。
四、为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项目业主在勘察设计招标时不得以最低标价作为中标最终条件,不得在合同签订中以暂定费用为名强行摊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