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损坏需要维修加固的受灾户,列入修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损房修缮每户补助19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400元,市、县每户配套1500元,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对“五保户”房屋倒塌,原则上不再重建,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三、扶持措施
除财政补助外,各级金融机构要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各地可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募集的救灾资金就地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四、重建时限
分散重建任务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集中重建任务应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省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由省民政厅厅长曹莉莉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要负责核实因灾倒损民房的数量,指导督促市县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重建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集中重建规划,同步规划建设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及时下拨各类重建资金,统筹安排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负责集中重建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有关问题。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协作,确保受灾群众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六、具体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县民政部门要对因灾倒塌、损坏民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民房数量,建立台账,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