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11〕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汛期,我省多次出现强降雨过程,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多种自然灾害,造成大量农村民房倒塌或损坏,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做好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在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同时组织动员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基本布局,坚决避开洪水、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危险区。
(三)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移民搬迁及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出台建房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房资金,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重建户进城进镇落户,推动灾区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重灾区和特困户给予适当倾斜。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核定重建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二、补助政策
(一)重建户补助范围和标准:房屋倒塌需重建的农村受灾户凡纳入陕南移民搬迁、陕北白于山区移民搬迁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房屋重建均通过移民搬迁解决。其他房屋倒塌需重建的农村受灾户,全部纳入本次灾后重建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倒房重建每户补助200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15000元,市、县每户配套5000元,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