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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


  三要鼓励获得表彰奖励和积极参加社会服务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

  四要鼓励本省户籍农民工就地就近入户城镇。

  (四)优化办理服务。

  1.简化办理手续。积分指标中涉及的证明材料需要审核,能通过信息系统验证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向受理部门开放信息系统验证功能,由受理部门直接审核;尚未能通过信息系统审核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向受理部门直接反馈结果。省内需要跨地区、跨部门配合审核入户证明材料的,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配合,尽量减少申请入户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数较多、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可将受理服务和审核权限下放到镇(街),也可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代办机构,受理农民工入户申请,提供资料审核等服务。在办理积分入户过程中,所有公益性部门或机构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推行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服务平台,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数据资源,实行网上查询、审核、积分计算、排名、公示等“一条龙”服务,要确保省统一指标积分全省互认和接续。

  3.提供落户便利。各地要放宽集体户设置条件,企业、社区居委会均可设立集体户,具体条件由各地设定。入户城镇的农民工可落户在政府提供的长期租赁房或公共租赁房,或与亲戚朋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其符合条件的随迁人员同时办理入户手续,受理部门应予以一并办理。

  三、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

  (一)积极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统筹安排,落实积分制入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扶持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公办学位紧张的地区应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并按人口增长需求合理规划学校建设增加学位。

  (二)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地要创造条件,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逐步纳入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按农民工占本地常住人口的比例,划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通过积分制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出资建设农民工公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即通过由政府长期整体租赁的方式,将其纳入统一公共租赁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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