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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
(粤人社发〔2011〕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继续推进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辟农民工落户城镇、融入城镇的新渠道,取得积极成效。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仍然存在政策不够完善、部门协调不够到位、办事程序不够简便、配套服务不够优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要把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优化服务,推进积分制入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措施

  (一)扩大政策适用对象范围。在我省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均适用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政策。

  (二)扩大积分使用范围。对参与积分并达到一定分值的人员,可凭积分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政策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优化积分指标。

  1. 调整省统一指标及分值。缩小高低学历分值差距,加大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值;提高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积分分值和最高分值。

  2.完善各地积分指标。各地要根据调整后的全省统一指标,及时修订完善本地积分制度。各地的积分指标体系必须完全包含省统一指标,并要着重做到“四鼓励”:

  一要鼓励在申请入户地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入户城镇,对在申请入户地参加社会保险及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可给予加分。

  二要鼓励技能型农民工入户,提高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指标的积分比重。各地可根据实际,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持证上岗的证书纳入积分范围,参照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设置积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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