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规定享受减免车船税的纳税人,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的,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六)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明细报告表。
(七)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
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条 车船税的纳税年度和申报纳税期限
(一)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
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三)新购置的车船,纳税期限为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航运)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税额计算方法
(一)车船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二)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